[center]关于规范增值电信业务代理收费行为的通知[/center]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各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
随着我国增值电信市场不断发展和繁荣,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合作提供增值电信业务的模式日益增多,合作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就所提供的增值电信业务代理收费行为也越来越多,这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增值电信业务的发展,对于增值电信业务产业链的形成和延伸产生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不规范的代理收费行为和由此产生的问题也时有发生。为维护电信市场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保护各电信业务经营者和广大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增值电信业务健康有序的发展,需对增值电信业务代理收费行为加以规范。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规范的增值电信业务代理收费行为是指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向用户提供增值电信业务时,委托与其有业务上下游关系的其他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或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利用自身的营业系统、业务充值卡或其他收费渠道,代理其向用户收取全部或部分业务使用费用的行为。
上述行为中,为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代理收取增值电信业务使用费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以下简称“代理方”;委托与其所提供增值电信业务相关的代理方代理收取增值电信业务使用费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以下简称为“被代理方”。
二、代理方和被代理方(以下简称“代理双方”)必须是合法的电信业务经营者,都应具有所代理收费的增值电信业务必需的相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代理方在为被代理方提供的增值电信业务开展代理收费前,应对代理收费的项目及概要内容进行逐项审核;被代理方有义务积极配合。
审核时代理方应重点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该项业务的内容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具体规定;被代理方是否具有相应有效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等。
代理双方有义务保留被代理方委托代理收费的增值电信业务的项目及概要内容已经代理方审核同意的有效凭证。
四、代理方在向用户代理收取费用前,被代理方应提供相关资料证明该用户是在知情、自愿的情况下使用该业务,所收取的费用应以用户开始真实使用为计费起点(包月制的情况下以用户开始定制为计费起点);代理双方应将用户订制、使用业务的记录保存至少5个月。
五、代理双方应在技术、管理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收费的准确性、真实性和一致性。
六、被代理方应在用户申请使用或变更增值电信业务时,在其网站、协议书上或以短信等形式明确告知用户代理收费的方式、标准、周期、客服电话等事项;必要时,代理方对此应予以配合。
当有关用户投诉是由该项代理收费业务的服务质量达不到宣传承诺而引起时,由做出宣传承诺的业务经营者负责解决并答复用户,相关业务经营者应予以配合。
七、代理方在向用户出具收费单据时,应向用户提供代理收费的被代理方名称、代理收费金额,并就其中代理收费部分明确注明“代收费”字样。
用户要求提供代理收费收费清单的,代理双方应免费提供。
八、用户对代理收取的费用产生异议并拒绝交付,代理方又无法当场提供证据证明其收费无差错的,代理方可先只收取该部分争议费用外的其它费用,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被代理方,代理双方依据代理收费协议中约定的相关原则和处理程序及时与用户协商解决相关争议;有争议的代理收取的费用需待争议解决后方可向用户收取,在此之前代理双方都不得强行向用户收取该部分费用。
已付费用户对代收费用产生异议时,代理双方在15日内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收费无差错的,代理方应先行向用户做暂退费处理。
九、被代理方因经营不善或其他自身原因不能继续提供委托收费的相关增值电信业务的,该被代理方应直接负责做好对用户的解释说明和善后处理工作,并应提前三个月将有关情况告知其代理方;代理方应及时终止继续为其代理收取该项业务的费用,并主动协助被代理方做好对用户的解释说明和善后处理工作。
十、代理方因经营不善或其他自身原因不能继续为被代理方代理收费的,应提前三个月将有关情况告知其被代理方,并主动协助被代理方做好用户的解释说明和善后处理工作。
十一、代理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优势地位与被代理方签订不合理协议;
(二)强迫被代理方签订排他性代理收费协议;
(三)其他违法行为。
十二、被代理方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代理方应主动或按相关电信主管部门要求终止为被代理方代理收费:
(一)提供的业务内容中有被相关主管部门认定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
(二)经营行为中有被相关电信主管部门认定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
(三)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手续或未通过年检的;
(四)被相关电信主管部门依法裁定应立即终止经营的。
十三、被代理方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代理方应主动或按相关电信主管部门要求暂停为被代理方代理收费:
(一)引起大量用户投诉的(如一周内或一个月内累计接到一定数量投诉的,具体数量视业务性质不同,由代理双方在协议中约定);
(二)被相关电信主管部门依法处罚且违规性质严重、但尚未达到本通知第十二条规定的终止代理收费的程度,电信主管部门明确要求代理方予以暂停代理收费的。
十四、代理双方合作过程中,被代理方被暂停代理收费次数超过代理双方代理收费协议规定的次数,代理方应根据相关程序终止为该被代理方代理收费。
十五、代理双方应本着公平、自愿的原则签订责权清晰的代理收费协议。
在代理收费协议中,代理双方应根据本通知第三、四、八、十二、十三、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对代理收费的增值电信业务的项目及概要内容、计费标准、计费纠纷处理原则和程序、客户服务办法、信息安全保障方案、暂停或终止代理收费的条件和后续处理流程、违约责任等内容做出明确的约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根据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对本地区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的增值电信业务代理收费行为加强规范和管理,遇有问题及时报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二○○五年三月十五日
http://www.mii.gov.cn/Mii/homepage.nsf/documentvie...
电信互联互通取得突破性进展
日前,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力协调下,中国电信网络的互联互通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其中中国电信集团先后为移动、联通、吉通、网通公司开放了国际国内长途、智能网、客户服务系统、IP网、互联网等多项业务,出租长途数字电路8630条(尚未包括省内长途和本地网出租电路)。出租电路开通平均时限一年内由23.3天降至14.6天。
随着我国电信市场竞争主体的不断增多,不同的电信运营商面临网络间互联互通这一新的需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对此也做了明确规定。特别是近来联通等加大了长途电信网的建设,与中国电信互联互通要求强烈。信息产业部十分重视国内电信运营商之间的互联互通问题,部主要领导亲自过问。
中国电信拥有覆盖全国四通八达的大容量传送网络。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专门召开互联互通工作会,要求全体员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把互联互通作为重要的业务来经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张继平多次带队到联通、吉通、网通等公司了解情况,并将他们的互通要求带回总部,研究解决办法。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先后三次向各地发出传真电报,要求各地积极开展互联互通工作。中国电信有关负责人表示,要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即使损失部分企业利益,也要加强与其他电信运营商的合作,促进共同发展。
由于部署周密,措施得力,目前互联互通工作已取得突破性进展。截止到3月14日,中国电信为中国联通、移动、吉通、网通出租的长途数字电路带宽累计达9327个2兆,当日还与中国联通正式签署了《长途电路(省际)租用框架协议》。网间互联互通方面,全面完成了与联通、移动、吉通、网通之间各种业务的互联互通工作。为中国联通在293个城市开通了IP电话,在271个城市开通了长途电话、在266个城市开通了智能网业务,需求满足率均达95%以上。分别为中国移动(在262个城市)、中国吉通(在139个城市)、中国网通(在115个城市)开通了IP电话业务和互联网业务,需求满足率均提高到85%以上。全国范围内联不上、联不通的问题得到基本解决。
不同运营商网络间的互联互通,标志着中国电信业新格局的形成,此举将拉开电信运营商实质性竞争的序幕,在为消费者带来较大实惠的同时,将大大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服务的信息化。
中国通信信息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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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啊! 网络等方面存在大的问题. 现在有点改善,但仍然有许多问题等待解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各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
随着我国增值电信市场不断发展和繁荣,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合作提供增值电信业务的模式日益增多,合作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就所提供的增值电信业务代理收费行为也越来越多,这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增值电信业务的发展,对于增值电信业务产业链的形成和延伸产生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不规范的代理收费行为和由此产生的问题也时有发生。为维护电信市场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保护各电信业务经营者和广大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增值电信业务健康有序的发展,需对增值电信业务代理收费行为加以规范。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规范的增值电信业务代理收费行为是指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向用户提供增值电信业务时,委托与其有业务上下游关系的其他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或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利用自身的营业系统、业务充值卡或其他收费渠道,代理其向用户收取全部或部分业务使用费用的行为。
上述行为中,为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代理收取增值电信业务使用费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以下简称“代理方”;委托与其所提供增值电信业务相关的代理方代理收取增值电信业务使用费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以下简称为“被代理方”。
二、代理方和被代理方(以下简称“代理双方”)必须是合法的电信业务经营者,都应具有所代理收费的增值电信业务必需的相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代理方在为被代理方提供的增值电信业务开展代理收费前,应对代理收费的项目及概要内容进行逐项审核;被代理方有义务积极配合。
审核时代理方应重点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该项业务的内容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具体规定;被代理方是否具有相应有效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等。
代理双方有义务保留被代理方委托代理收费的增值电信业务的项目及概要内容已经代理方审核同意的有效凭证。
四、代理方在向用户代理收取费用前,被代理方应提供相关资料证明该用户是在知情、自愿的情况下使用该业务,所收取的费用应以用户开始真实使用为计费起点(包月制的情况下以用户开始定制为计费起点);代理双方应将用户订制、使用业务的记录保存至少5个月。
五、代理双方应在技术、管理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收费的准确性、真实性和一致性。
六、被代理方应在用户申请使用或变更增值电信业务时,在其网站、协议书上或以短信等形式明确告知用户代理收费的方式、标准、周期、客服电话等事项;必要时,代理方对此应予以配合。
当有关用户投诉是由该项代理收费业务的服务质量达不到宣传承诺而引起时,由做出宣传承诺的业务经营者负责解决并答复用户,相关业务经营者应予以配合。
七、代理方在向用户出具收费单据时,应向用户提供代理收费的被代理方名称、代理收费金额,并就其中代理收费部分明确注明“代收费”字样。
用户要求提供代理收费收费清单的,代理双方应免费提供。
八、用户对代理收取的费用产生异议并拒绝交付,代理方又无法当场提供证据证明其收费无差错的,代理方可先只收取该部分争议费用外的其它费用,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被代理方,代理双方依据代理收费协议中约定的相关原则和处理程序及时与用户协商解决相关争议;有争议的代理收取的费用需待争议解决后方可向用户收取,在此之前代理双方都不得强行向用户收取该部分费用。
已付费用户对代收费用产生异议时,代理双方在15日内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收费无差错的,代理方应先行向用户做暂退费处理。
九、被代理方因经营不善或其他自身原因不能继续提供委托收费的相关增值电信业务的,该被代理方应直接负责做好对用户的解释说明和善后处理工作,并应提前三个月将有关情况告知其代理方;代理方应及时终止继续为其代理收取该项业务的费用,并主动协助被代理方做好对用户的解释说明和善后处理工作。
十、代理方因经营不善或其他自身原因不能继续为被代理方代理收费的,应提前三个月将有关情况告知其被代理方,并主动协助被代理方做好用户的解释说明和善后处理工作。
十一、代理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优势地位与被代理方签订不合理协议;
(二)强迫被代理方签订排他性代理收费协议;
(三)其他违法行为。
十二、被代理方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代理方应主动或按相关电信主管部门要求终止为被代理方代理收费:
(一)提供的业务内容中有被相关主管部门认定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
(二)经营行为中有被相关电信主管部门认定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
(三)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手续或未通过年检的;
(四)被相关电信主管部门依法裁定应立即终止经营的。
十三、被代理方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代理方应主动或按相关电信主管部门要求暂停为被代理方代理收费:
(一)引起大量用户投诉的(如一周内或一个月内累计接到一定数量投诉的,具体数量视业务性质不同,由代理双方在协议中约定);
(二)被相关电信主管部门依法处罚且违规性质严重、但尚未达到本通知第十二条规定的终止代理收费的程度,电信主管部门明确要求代理方予以暂停代理收费的。
十四、代理双方合作过程中,被代理方被暂停代理收费次数超过代理双方代理收费协议规定的次数,代理方应根据相关程序终止为该被代理方代理收费。
十五、代理双方应本着公平、自愿的原则签订责权清晰的代理收费协议。
在代理收费协议中,代理双方应根据本通知第三、四、八、十二、十三、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对代理收费的增值电信业务的项目及概要内容、计费标准、计费纠纷处理原则和程序、客户服务办法、信息安全保障方案、暂停或终止代理收费的条件和后续处理流程、违约责任等内容做出明确的约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根据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对本地区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的增值电信业务代理收费行为加强规范和管理,遇有问题及时报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二○○五年三月十五日
http://www.mii.gov.cn/Mii/homepage.nsf/documentvie...
电信互联互通取得突破性进展
日前,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力协调下,中国电信网络的互联互通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其中中国电信集团先后为移动、联通、吉通、网通公司开放了国际国内长途、智能网、客户服务系统、IP网、互联网等多项业务,出租长途数字电路8630条(尚未包括省内长途和本地网出租电路)。出租电路开通平均时限一年内由23.3天降至14.6天。
随着我国电信市场竞争主体的不断增多,不同的电信运营商面临网络间互联互通这一新的需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对此也做了明确规定。特别是近来联通等加大了长途电信网的建设,与中国电信互联互通要求强烈。信息产业部十分重视国内电信运营商之间的互联互通问题,部主要领导亲自过问。
中国电信拥有覆盖全国四通八达的大容量传送网络。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专门召开互联互通工作会,要求全体员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把互联互通作为重要的业务来经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张继平多次带队到联通、吉通、网通等公司了解情况,并将他们的互通要求带回总部,研究解决办法。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先后三次向各地发出传真电报,要求各地积极开展互联互通工作。中国电信有关负责人表示,要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即使损失部分企业利益,也要加强与其他电信运营商的合作,促进共同发展。
由于部署周密,措施得力,目前互联互通工作已取得突破性进展。截止到3月14日,中国电信为中国联通、移动、吉通、网通出租的长途数字电路带宽累计达9327个2兆,当日还与中国联通正式签署了《长途电路(省际)租用框架协议》。网间互联互通方面,全面完成了与联通、移动、吉通、网通之间各种业务的互联互通工作。为中国联通在293个城市开通了IP电话,在271个城市开通了长途电话、在266个城市开通了智能网业务,需求满足率均达95%以上。分别为中国移动(在262个城市)、中国吉通(在139个城市)、中国网通(在115个城市)开通了IP电话业务和互联网业务,需求满足率均提高到85%以上。全国范围内联不上、联不通的问题得到基本解决。
不同运营商网络间的互联互通,标志着中国电信业新格局的形成,此举将拉开电信运营商实质性竞争的序幕,在为消费者带来较大实惠的同时,将大大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服务的信息化。
中国通信信息03-20
http://www.mii.gov.cn/Mii/homepage.nsf/documentvie...
好啊! 网络等方面存在大的问题. 现在有点改善,但仍然有许多问题等待解决!
女朋友有时连妓女,都不如!
悲惨世界 Les Miserables

05/04/2005 05:50 | by 